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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閱讀:《羅爾斯正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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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al Reading: A Theory of Justice ( John Rawls)

                                       通識中心社會科 王賀白(#5474

           教學網站:http://herbertfrommars.pixnet.net/blog/category/3881196

一、課程目標:

 這門課程是「政治學與現代公民」的進階課程。在核心課程的「政治學與現代公民」中,我們總結了當今世界的三大問題,分別是:民主被拍賣、生態環境惡化以及跨國大企業在各個民族國家之間的破底競爭產生的嚴重問題。而這三大問題正是1980年代以來,新自由主義強調以市場自由取代國家介入所造成的核心價值轉向。事實上,政治學的核心觀念「自由、平等與博愛」,自由加上平等等於公平,於是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正是對應於新自由主義僅強調自由、忽略平等,更遑論全球化時代博愛的對應經典論述。

目前個人在多元選修領域有「1960年代專題」,這是一門比較偏重時事議題、當代趨勢,以老師講述為主的課程。現在「經典閱讀:《羅爾斯正義論》」,則將以同學對經典文本的閱讀為上課主軸。

   

二、課程內容:

 

【經典閱讀:羅爾斯正義論】問題式導向的若干主題。

教學者一直在想,同學們會不會怯場。

 

 

 

前五週的教學內容

主題一:

原初狀態(the original position)的闡釋,盧梭(J. Rousseau)與洛克(J. Locke)的祥和社會陳述與霍布斯(T. Hobbes)的混亂社會陳述顯然不同,而羅爾斯選擇採取盧梭與洛克路徑的抽象思考。請問當代考古人類學研究,關於人類原初狀態的社會,亦即新石器時代晚期的約一萬年時間,是接近盧梭、洛克還是霍布斯的陳述?

 

第一週上課的兩段經典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2. The Subject of Justice

I shall be satisfied if it is possible to formulate a reasonable conception of justice for 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 conceived for the time being as a closed system isolated from other societies,

當今全球化地球村時代,羅爾斯上述的設定國內正義,已經明顯不合時宜。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何以應翻譯成《一種正義論》

3. The Main Idea of the Theory of Justice

My aim is to present a conception of justice generalizes and carries to a higher level of abstraction the familiar theory of the social contract as found , say, in Locke, Rousseau, and Kant.

羅爾斯正義論是承襲本務論傳統的契約論,有別於目的論傳統的功利主義。

 

 

 

 

主題二:

羅爾斯的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概念,在他將之進行康德哲學的解釋時,把這無知之幕視為康德哲學的自律(autonomy),它使原初狀態中的人不具有那種使他能夠選擇他律(heteronomy)原則的知識。

 

第二週上課的三段經典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4. The Original Position and Justification

反思平衡

It is an equilibrium because at last our principles our judgments coincide; and it is reflective since we know to what principles our judgments conform and the premises of their derivation. At the moment everything is in order. But this equilibrium is not necessarily stable. It is liable to be upset by further examination of the conditions which should be imposed on the contractual situation and by particular cases which may lead us to revise our judgments.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差異原則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represents, in effect, an agreement to regard the distribution of natural talents as in some respects a common asset and to share in the greater soc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made possible by the complementarities of this distribution.

46. Further Cases of Priority

First Principle

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total system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system of liberty for all.

Second Principle

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 they are both:

(a) 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 advantaged, consistent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and

(b) Attached to offices and positions open to all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正義兩原則如下:

第一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1)在與正義的儲蓄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2)依繫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主題三:

在《政治學》中亞里斯多德認為政治上的善就是正義,而其意義是「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大小為依據」(Pol.1283a13)。亞里斯多德的正義觀是「得所應得」的權利,而這與蘇格拉底、柏拉圖所主張的正義觀是金銀銅鐵的「各盡本分」義務論觀點,幾乎是南轅北轍。而羅爾斯則說:正義就是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第三週上課的兩段經典閱讀

第一段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4. The Original Position and Justification

無知之幕

For example, if a man knew that he was wealthy, he might find it rational to advance the principle that various taxes for welfare measures be counted unjust; if he knew that he was poor, he would most likely propose the contrary principle. To represent the desired restrictions one imagines a situation in which everyone is deprived of this sort information. One excludes the knowledge of those contingencies which sets men at odds and allows them to be guided by their prejudices. In this manner the veil of ignorance is arrived at in a natural ways.

第二段

H. L. A. Hart的自由優先性質疑:

1973H. L. A. Hart 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提出,對許多社會來說,經濟上的溫飽可能比政治自由與否,更為實際,他挑戰羅爾斯正義兩原則中,第一原則的「自由優先性」。

亦即「立約者為何不會為了換取較大的物質享受,而自願放棄一部份政治自由,接受一個較為獨裁的政府?」

It might be merely that some men, perhaps a majority, perhaps even all, in a society might wish to surrender certain political rights the exercise of which does not appear to them to bring great benefits, and would be willing to let government be carried on in some authoritarian form if there were good reasons for believing that this would bring a great advance in material prosperity.

 

 

主題四: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釋憲,關於民法中同性婚姻平權的宣告。請嘗試以羅爾斯論述Right的五個形式限制要件,論證同性婚姻平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一般的(general)、普遍的(universal)、公開性(publicity)、次序性(ordering) 與終極性(finality)。

一般的:不能使用專有名詞,不能涉及到特殊的個人或團體的知識,必須是任何世代任何人都可以了解的。

普遍的:對每一個道德人都適用,假如現在有一個法律規定,不管你地位多高也要跟一般百姓受到同樣的規範。

公開性:對大家公開的宣告然後共同遵守。

次序性:當兩個權利觀念衝突時,如果能對重要性和優先性做次序性的排列,就會是一個較佳的正義原則,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次序性的問題,當遇到不同的主張,要如何去取捨。

終極性:當一個原則被訂下之後,它就是最具決定性的,不能因為自身的利益考量去重新改變這個原則。

另外2018年11月24 日三項關於「限定同性平權」的公民投票結果,以及2019年5月17日在立法院通過的不修民法而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專法,而這是否就是羅爾斯「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概念的實際呈現?

 

 

 

主題五:

羅爾斯的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主張,個人的天賦才能不應屬於個人應得,而應視為社會的共同資產。

而在權利(right)優先於善(good) [1]的契約論傳統下,羅爾斯最終推導出(自給自足封閉社會)社會基本結構[2]的正義兩原則:第一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1)在與正義的儲蓄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2)依繫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為此,羅爾斯為「自由平等博愛」總結表示:自由相應於第一個原則中對自由的最優先強調;平等則是相應於第一個原則的平等觀念,即擁有機會的公平平等;而博愛則落實在第二個差別原則的追求。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把傳統的自由平等博愛觀念,具體落實在正義兩原則的民主解釋上(Rawls, 1999a, p. 91)。

 

蔡惠伃等譯(2014)。《為什麼我們需要公共哲學:政治中的道德問題》。台北:麥田。

Rawls, J. (1999a).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awls, J. (1999c). 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S. Freeman, Ed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主題六:

正義兩原則的「自由優先性」問題。

1973年H. L. A. Hart 在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提出,對許多社會(主要指人口眾多的東方社會,新加坡可能是最接近這樣的社會)經濟上的溫飽,可能比政治自由與否,更為實際,他挑戰羅爾斯正義兩原則中,第一原則的「自由優先性」。

羅爾斯在1975年回應修正,並重寫A Theory of Justice第82小節The Grounds For The Priority Of Liberty;並在1982年寫作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收入1993年Political Liberalism書中第八講。

Hart的質疑正是人口普遍眾多亞洲社會對自由優先的質疑,社會穩定與經濟溫飽在許多東方社會被視為最重要議題。以新加坡李光耀的執政經驗,其所形成的所謂新權威主義論述,某種程度是Hart此一觀點的實例。

而羅爾斯在1990年的序言,對於人的平等自由優先性,訴諸人之所以為人的兩項道德能力,分別是:正義感的能力(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與善觀念的能力(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the good)。

 

 

 

主題七:

Samuel Scheffler曾表示,沒有符合個體責任的日常思想,正是羅爾斯理論在學術界之外缺乏共鳴的主要原因(或許這是羅爾斯何以會在《一種正義論》的新版序言裡,特別批評會讓義務感喪失的福利國家作為,而主張財產所有民主制或一種自由的社會主義政權),Scheffler認為:為什麼各種自由主義的理論,會與責任的思想不相容,其原因在於,這些理論並非在個體應得賞罰的基礎上分配重要的利益與責任。左翼聯盟主要關注物質分配,而低估個體責任的必要,造成有所謂「開著凱迪拉克的福利女王」或「領失業救濟金的衝浪者」等攻擊論述。

Samuel Scheffler, “Responsibility, Reactive Attitude, and Liberalism in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92, 21(4): 299-323.

 

 

 

主題八:

法國思想家韋依(Simone Weil)的《扎根----人類責任宣言緒論》,法譯英的書名是The Need for Roots----Prelude to a Declaration of Duties toward Mankind,是韋依有感於法國大革命僅強調「權利」而忽略「義務」的重要著作。書中韋依將義務置於權利之上,認為義務應當優先於權利,並且後者應從屬於前者。她認為:一項義務即使不為他人所承認,也無損於它的存在意義;但權利則不然,如果不被別人承認,則這權利一文不值。而1789年的人們,由於錯把權利當成最主要的價值依據,是今天許多問題的根源之一。1943年8月4日在〈自由法國行動〉上刊登的新宣言,不僅列舉了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提出一系列應盡的義務(Weil, 1986: 201)。

 

韋依(2003)。《扎根----人類責任宣言緒論》。徐衛翔(譯)。北京:三聯書店。

韋依(2021)。《扎根----人類責任宣言緒論》。梁家瑜等(譯)。台北:台灣商務。

Weil, Simone (1986). Simone Weil: An Anthology. Edited and Introduced by Sian Miles. New York: Grove Press.

Weil, Simone (2002). The Need for Roots. Arthur Wills (trans.), with a preface by T. S. Eliot. New York: Routledge Classics.

 

 

 

主題九:

馬克思(K. Marx)在《資本論》中提及,當資本家與工人的權利相抗衡時,雖然這兩種權利同受商品交換規律所承認,但現實是「在平等的權利之間,力量就起決定作用」。

而我們在自然界中看到的是,較重的物種勝過較輕的,繁殖力強的物種勝過其它;但在人類社會中,社會力量卻與自然法則相反,公克竟然比公斤重,關鍵的少數力量卻決定著彼此權利的大小。

也因此,公民不服從(包括良心的拒絕)如何在現實中,對抗龐大的力量王國?

 

 

 

主題十:

羅爾斯在《一種正義論》的一開始第2小節「正義的主題」(The Subject of Justice)裡,即設定一個與其他社會隔絕的封閉系統社會基本結構如何可能公平正義。其文本敘述是這樣的:「首先,我關心的是正義問題的一種特殊情形。我不想普遍地考慮制度和社會實踐的正義,也不想考慮國際法的正義和國際關係的正義(只是在第58小節順便提一下)。...對於國際法來說,也可能需要以多少不同的方式達到不同的原則。如果可能的話只需做到下一點我就滿足了:為一個暫時被理解為同其他社會隔絕的封閉社會基本結構,概括出一種合理的正義觀來。這一特殊情形的意義是明顯的,無須解釋。我們可以很自然地推測:我們一旦有了一種對於這種情形的正確理論,藉助於它,其他有關的正義問題就能比較容易處理。只需做出適當的修改,這樣一種理論便可以為別的一些正義問題提供鑰匙」(Rawls, 1999a, p. 7)。

 

 

 

主題十一:

羅爾斯堅持其「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異原則分配正義,只能在一國之內,面對Thomas Pogge在1994年提出的全球平等主義原則,認為應將分配正義推到國際社會,羅爾斯認為會因為各個國家因為徵稅與人口成長率的殊異,造成國與國之間彼此無法一致行動的後果,因此表達不接受的立場(1999b: 115-118)。

An Egalitarian Law of Peoples/ Thomas W. Pogg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994, 23(3), 195-224.

Rawls on International Justice/ Thomas W. Pogg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001, 51(203), 246-253.

Rawls, J. (1999b). The Law of Peoples: with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主題十二:

事實上,羅爾斯基於三個理由拒絕了「全球差異原則」。第一是,在國際層次上的原初立場中,不會達成任何針對「全球差異原則」的協議。第二是「全球差異原則」錯誤地假定,會有一種立足於全球基本結構的全球性社會合作體制。第三是,各國政治文化的不同,將使「全球差異原則」無從落實。

請問同學是否同意羅爾斯的上述三個理由。

 

 

 

主題十三:

1995年羅爾斯在回應哈貝馬斯(J. Habermas)關於其《政治自由主義》的論述裡,困惑並大哉問「為什麼政治自由主義沒有更早一些建立起來:若政治生活中的理性多元事實是既定的,則提出自由主義的理念似乎就是一種很自然的方式。難道是這一學說具有各種為以前的著作家們可能會在我所沒有看到的地方發現的深刻缺失,而這一點導致他們放棄了這一學說」(1996: 374)?

事實上,羅爾斯的此一謙遜的困惑,正是任何一位歐洲中心主義者在今天全球化後殖民時代終究必須正視的問題。政治自由主義沒有更早建立起來,正是不願面對後殖民新興國家可以獨立自主的事實。

 

Rawls, J. (1996). Political Liberalism(2nd ed). New York, N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主題十四:

羅爾斯秉持著康德〈論永久和平〉的反對世界政府觀點(政府之規模越是擴大,法律失去的力量就越多),因此世界政府「要不是變成全球性的專制統治,就是變成一個脆弱不堪的統治帝國」(1999: 36)。

然而,今天世界貿易組織(WTO)推動的國際貿易,已經來到人與人跨國移動的服務業之後,排除世界政府選項,變得愈來愈不切實際。面對當前許多迫切的重要議題(如氣候變遷與跨國企業的生產組裝全球化),事實上,早已不是任何單一國家所能獨立面對。

歐盟與聯合國、世界政府的同與不同。

 

 

 

主題十五:

歐美社會排斥外來移民的風潮,與其幾百年來要求世界各地開放市場,是否有前後不一的雙重標準?

探討國際正義問題時,是否仍能抽象思考,而把過去西方社會超過五百年以上的殖民歷史脈絡排除在外。

在中國、印度、巴西與印尼等人口大國也進行經濟發展優先於生態保護的發展時,正如巴西政府認為,他們也有權利過好日子而破壞亞馬遜雨林時,我們有何公平正當理由,說服他們要保護生態環境?

 

 

 

主題十六:

羅爾斯1999年完成《萬民法》,是其晚年嘗試跨出美國與歐洲,思考基督教世界如何與伊斯蘭世界如何可以和平共處。書中羅爾斯甚至想像一個理想化的伊斯蘭正派民族「卡贊尼斯坦」(Kazanistan)

(「卡贊尼斯坦」的法律制度並非政教分離,伊斯蘭教獲得特殊優待,只有穆斯林可以獲取具有上層的政治權威地位,並影響政府的主要決策與政策,除了沒有權利取得上層政治或司法職務外,信奉其他宗教的人無須恐懼或失去大多數的公民權(1999: 75-76)。)

這個非自由主義的民族如何與西方自由主義民族共同背書萬民法。羅爾斯作為第一位西方自由主義傳統思想家,真正將非西方的民族國家作為平起平坐的主體,然後對等應對(對比前面哈貝馬斯的康德世界公民主義,依舊只有西方國家有主體性)。可惜的是,羅爾斯想到此一國際社會情境太晚,在他有生之年沒有將此一構想繼續發揚光大。事實上,羅爾斯完全不須想像,正如薩依德(E. Said)不滿地表示:「我們每個大學裡的幾乎每一項中世紀研究計畫都照例忽略了中世紀文化的高峰之一,就是1492年之前的穆斯林安達魯西亞」(Said, 2004, p. 54)。

 

Said, Edward. 2004. Humanism and Democratic Critic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主題十七: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最後說著:位我上者燦爛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

而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則說著我們這個凡人世界:
這個合理的社會既不是聖人的社會,也不是自私的社會。它是我們凡人世界的一部份,不是我們認為有很多德性的地方,事實上,我們將可能永遠無法找到德性。
(This reasonable society is neither a society of saints nor a society of the self-centered. It is very much a part of our ordinary human world, not a world we think of much virtue, until we find ourselves without it.)

請問這之中的同與不同?!

 

 

 

 

 

正義論最主要的以下三個觀點:

請問同學,你比較同意下述三個正義論述的哪一個,為什麼?!

 

1.封建社會:M. Sandel的亞里斯多德主張 meritocracy

2.資本社會: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3.民主社會主義:羅爾斯的公平正義論 justice as fairness

 

  1. M. Sandel的亞里斯多德主張

在《政治學》中亞里斯多德認為政治上的善就是正義,而其意義是「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大小為依據」(Pol.1283a13)。亞里斯多德的正義觀是「得所應得」的權利,王公貴族們普遍認為,他們是國家的最重要貢獻者。

 

  1. 功利主義

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了多數人的福祉,少數人的權益是可以被犧牲的。

市場的自由競爭是最高準則,就像是大自然的適者生存、優勝劣敗,政府不應介入干預那幾乎是完美的「市場供需法則」。

1976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的「巴克利訴瓦利奧」(Buckley v. Valeo)判決。內容是企業對政黨的政治獻金不應設上限,理由是如此會違反言論自由。

法學家德沃金(R. Dworkin)在1996年稱,「巴克利訴瓦利奧」判決是「美國政治的詛咒」(The Curse of American Politics)。

羅爾斯則在《政治自由主義》中對「巴克利訴瓦利奧」提出嚴厲批評,認為最高法院把言論自由的一個邊際性權利,賦予了過於核心的地位,而如此,則等於把「民主看成是一種不同的經濟階級和利益團體間受控制的競爭,其結果則相當程度上取決於每一方運用其金融資源和手段,……而若無對於維護背景正義的公共認知,公民們便會傾向於變得忿忿不平、玩世不恭和麻木不仁」。

結果自此之後,美國的民主政治選舉成了政治獻金多寡的擂台賽,愈來愈多美國選民感受到,民主與共和兩黨主要都受到大企業獻金影響,一般升斗小民對政策法案根本無緣置喙,忿忿不平之後的結果是投票率日益下降。以致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投票率逐年降低到六成以下,而中間的期中國會選舉竟然低到四成以下。歐巴馬在2008年競選時的小額捐款以及網路傳播,才漸漸突破以上困境。

 

  1. 羅爾斯的公平正義論

【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將天生稟賦的分配看作是一種共同的資產

Regard the distribution of natural talents as a common asset.

每個人都是目的,不能將任何個人,視為成就其他個人的手段。

正義兩原則如下:

第一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

第二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1)在與正義的儲蓄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2)依繫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為此,羅爾斯為「自由平等博愛」總結表示:自由相應於第一個原則中對自由的最優先強調;平等則是相應於第一個原則的平等觀念,即擁有機會的公平平等;而博愛則落實在第二個差別原則的追求。如此一來,我們就可以把傳統的自由平等博愛觀念,具體落實在正義兩原則的民主解釋上。

 

 

[1]  為了解釋權利與善,曾在相關教學課堂的黑板上,寫了以下英文,與上課同學一起思辨討論:I think the good is good. But for respecting everybody’s good, we can’t select someone supreme ‘good’ on discussing the social basic structure. So respecting everybody’s good, that is the right.

[2]  2011年開始桑德爾關於正義思辨的著作與教學影片在台灣出版。20121211桑德爾在台大綜合體育館的演講〈錢買不到的東西〉,是台灣社會對桑德爾熱潮的最高峰;不過,絕大多數人並未覺察其教學DVD核心內容是對羅爾斯正義論的介紹與評論,甚至其聲名鵲起是源自對羅爾斯《一種正義論》的批判上。而如果我們察看1999年由弗利曼(S. Freeman)編輯的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的索引裡,其中羅爾斯有條列桑德爾人名並寫著「許多誤解」(misunderstandings of, 403n., 598n., 609n.)。不過在桑德爾「思辨正義之旅」的熱潮中,我們卻對羅爾斯上述所提的「許多誤解」內容,幾無任何提及與討論。而桑德爾的《為什麼我們需要公共哲學:政治中的道德問題》,是寫於美國小布希2004年底連任之後的2005年,廣泛涉及許多美國當今的重大公共政策議題,並在第2829的〈政治自由主義〉與〈紀念羅爾斯〉提及他與羅爾斯的互動,包括羅爾斯在其退休後,到他的課堂上旁聽的問答(蔡惠伃等譯,2014,頁335)。此外,作者認為桑德爾在台灣的幾本書,其最大的問題是,他在討論正義觀點議題時,時常都是日常生活中較為極端的例子,少見對於「社會基本結構」問題的討論(雖然個人並不主張這些極端的例子不重要或不值得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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