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源自盧梭《愛彌兒》的道德學習理論

第十六週上課的提綱與討論

 

閱讀內容

70.權威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uthority

71.社團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Association

72.原則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Principles

 

一、第一堂課的文本閱讀

「道德學習理論」的主要架構,可說是源自盧梭《愛彌兒》的教育過程。羅爾斯將道德學習過程區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權威道德」、「社團道德」與「原則道德」。

1. 權威道德

這是道德學習的第一階段,羅爾斯將它比喻為兒童道德的成展過程。羅爾斯認為,兒童並沒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必須由父母指導。父母的權威,指導子女去做應該做的,不做不應該做的。事實上,在這個階段上,權威道德是必要的,兒童透過父母帶有權威的愛,認識到他所處的世界,學習到他所處社會的特殊存在狀況。

但如果將這「權威道德」(《愛彌兒》第一卷「幼兒」與第二卷「兒童」)運用到公眾政治上,則會變成一種父權式的牧民政治觀:社會「存在著一個權威的人,他是被愛、被信任的,或至少因為其地位是被看作可尊敬的,……。考慮結果不是我們的事,而是那些有權威人的事。受到贊許的德性,是對那些權威者的服從、謙卑與忠誠,主要的惡是不順從、自私與魯莽。我們應當毫不懷疑地去做,權威者要求我們做的事,因為不這樣,就顯示我們的懷疑與不信任,就是表現某種傲慢和懷疑傾向」(羅爾斯 1999408-409)。

前面提及的德性政治理論,就是屬於這種父權式的道德政治,甚至當教條馬克思主義者,提出一不容置疑的綱領時也是。

然而,即使是家庭的兒童也會長大成人,如果父母仍一再的權威式教育,那反而會適得其反。推到公眾政治運作也是如此,沒有任何人民會願意一再被當乖順的綿羊,只要一有機會,他們便會嘗試起來當家作主,權威的「他律」最終會走向自主「自律」。原來,康德被稱之的哥白尼革命,其真實的意義是——人終究要長大成人。

值得注意的是,人(眾人)不可能一開始就達到自律,需要有一段權威學習並取得熟悉自律的過程。因此我們以為,權威道德這種他律價值,不應被全然拋棄,只不過應把它侷限在極小的組織範圍內,而其關鍵在不能超越認識界限,如只能在家庭等極小單位中。

2. 社團道德

這是道德學習的第二階段,羅爾斯將它比喻為從兒童到成人的過程,一種他律到自律的過程。羅爾斯認為隨著兒童慢慢長大,接下來在學校與社團的活動中,他要學會與他人合作。在社團中,嚴格的他律是不存在的,在沒有父母權威指導的情形下,他必須學會自律。每個人皆能自律地合作,是社團道德的最高理想,因此,社團道德表現在合作的德性上:忠誠、信任與無偏私。任何一個較複雜的社會存在,都會發展出這樣的道德觀。

而如果把這樣的社團道德(《愛彌兒》第三卷「少年」)引申到公眾政治上,就會形成一種利益團體同志式的政治:雖然社會存在許許多多不同的社團,但每個社團猶如國中之國。社團內有堅實特殊的同志友誼,在這個社團中,成員們把彼此的友誼視為最神聖重要的。珍視自己對這一社團的責任與義務,被看做是社團道德的最高表現。

事實上功利主義與共產黨[1],都屬於這種利益團體同志式的政治。這時候,不同社團的「偶然性」已經被認識到了,也就是:何以我是屬於這個社團,你是屬於那個社團,但你我卻皆被偶然任意地分配到自己所屬的社團。然而對此「偶然」的認識卻未能撼動那行之已久的「必然」——即自己所屬社團的優先性,不管是資產階級的社團或是無產階級的社團皆是如此。

這時期之所以仍不穩定的原因,在於各社團之間的衝突。當每個團體皆把自己社團利益擺在第一位,無視於更高政治社會整體利益,那麼社會必定永無寧日。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批評「眾意志」(the will of all)提倡「全意志」,其考慮的要點即在此

值得注意的是,人(眾人)一開始也不可能就會把社會整體利益擺在所屬社團利益之上,它必須先經歷小團體的「社團道德」,然後慢慢學習得來。因此,社團道德與權威道德一樣,不應被全然拋棄,只不過也不能以此適用至公眾政治,而應把它限制在認識範圍以內的民間私人團體中。

 

3. 原則道德

可以說,前面兩種道德只有自己觀點的「必然性」,沒有他者的「偶然性」考量。以下要討論的「原則」道德,即是在自己「必然性」的基礎上,發展出對他者「偶然性」的考量。

「原則道德」(《愛彌兒》第四卷「青年」與第五卷「成人」)是道德學習的第三階段,羅爾斯認為它是包括權威道德與社團道德,並規定著道德發展的最後階段(1999419)。之所以稱之為「原則」在於,前面的「權威」或「社團」都將被繼續發展成一般原則,由這「原則」構成大家普遍願意遵循的道德體系。

前面社團道德是有限的,儘管每一個公民都是另一些公民的朋友,但卻沒有任何一個公民是所有公民的朋友。因此,社團道德在適用至超越認識界限的公眾事務政治時,必定會產生決策判斷上的侷限。對此困境,羅爾斯表示,「公民團體在整體上,並不能由個人之間的同志情感普遍地聯繫在一起,而是要由公共承認的正義原則聯繫起來」(1999415)。任何一個想要達到健全完序的社會存在,實都必須發展到此一「原則」道德階段,如此才能長治久安。

本文認為,如果將此原則道德運用到公眾政治,則應會是支持民主式的政治:一個以人民為整體的社會存在,透過定期選舉選出合法代表,制定出合乎「原則」,大家皆願遵守的憲政規範。而為什麼必須是「原則」的原因是,在過去的「權威」與「社團」道德的經歷中,逐漸體會到現實世界的偶然任意,為了克服偶然任意,一個共同「原則」的遵循,是擺脫此一困境的較好方法。前面提及的本務論觀點,即是可以推到民主式的政治的道德政治觀點。

雖然如此,「原則道德」仍有潛在的不穩定因子:主要是每個人出身的家庭、社團「偶然性」仍未能充分正視。雖然盧梭、約翰穆勒(及其後來的費邊社)與羅爾斯等人已能面對財產權等「偶然性」問題,但這是資產社會的根本結構問題,似乎沒有改變的跡象。由於出身或財產繼承的「偶然」不公平,會引起其他人的不平,尤其是當這不公超過一定臨界點時,便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馬克思對這些「偶然性」的挑戰,至今仍未失去說服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此原則道德將不斷會有「偶然性」問題需要面對,因此,「原則」必須如沙特所強調的,一直保持批判辯證活力。正如原子會脫離直線而偏斜,人類各個不同社會也是發展不同,因此,任何直言「必然」會達到某一原則,不僅虛妄,且會落入權威道德的窠臼中。以馬克思的論述為例,其對西歐資產社會的診斷可說是「必然」,但對其他社會卻可能是「偶然」,他在晚年,即對自己學說在農業社會、蘇聯等國適用可否提出質疑。因此,確切了解各時空的「偶然」,同時指出這道德學習過程的「必然」過程,應會是馬克思可以同意的道德政治。

 

[1]  亞里斯多德認為,只有德性的公民才是雅典城邦的主人,德性公民之間,彼此強調公平正義、誠信以及無私等美德。然亞里斯多德以其主觀德性標準,排除他認為沒有德性的非公民,因此,其所言的「德性公民」城邦整體,實可比喻為,一群意氣相投、利益與共的社團。如今天民主社會中的利益團體。

 

 

二、第二堂討論的主題:

M. Sandel主張的亞里斯多德正義觀,是否屬於以上道德學習理論的第二階段「社團道德」,而尚未達到第三階段的「原則道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erbertfrommar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