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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表現佔30%,三篇500字以上的心得報告佔20%;另外兩篇各2000字的主題式報告則佔50%。

 

教師法(2014年6月18日最新修訂)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file:///C:/Users/user/Desktop/view.htm

 

 

 

TA張顥瀚同學的[學術寫作]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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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rbertfrommar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