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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表現佔30%,三篇500字以上的心得報告佔20%;另外兩篇各2000字的主題式報告則佔50%。
教師法(2014年6月18日最新修訂)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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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張顥瀚同學的[學術寫作]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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