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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與「良心拒絕」的證成(Jus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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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週上課的提綱與討論

 

一、如何證明「公民不服從」的行動是正當的(justified)。

(以318學運或香港雨傘運動來考察)

The first point concerns the kinds of wrongs that are appropriate objects of civil disobedience.

A further condition for civil disobedience is the following. We may suppose that the normal appeals to the political majority have already been made in good faith and they have failed.

The third and last condition I shall discuss can be rather complicated. It arises from the fact that while the two preceding conditions are often sufficient to justify civil disobedience, this is not always th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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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證明「良心拒絕」的行動是正當的。

徵兵制的正當性基礎?!

Imagine, the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which conscription exists. A person may conscientiously refuse to comply with his duty to enter the armed force during a particular war on the ground that the aims of the conflict are unjust.  (1999: 334)

 

三、今天第二堂課的討論。

318學運的進一步說明。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爭議,不只是程序上的30秒混亂通過令人無法接受;其實質條文的爭議,也是值得探究。

1.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必要之相關說明。

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由於國際條約或國內法,都需要立法院實質監督審查,但因為兩岸關係實在是太特別了。簽署的協議,可以不是國際條約,也可以不是國內法。所以行政院就以這樣的灰色空間,認為服貿協議,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規避監督與實質審查。於是,才有2013621日送到立法院的公文,其主旨寫著:「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案,業已核定,請備查。」

所以,根本解決之道,就是透過立法院,訂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2.單行道的國際慣例與「爭端解決協議」。

51頁文本的第13頁,有關跨國企業的專家條款,那是讓對岸所有人都可以成為這「專家」,無限制地進入台灣,然後許久之後可以成為我們國民;其二是,51頁文本的第9頁關於「承諾表的修改」,提到協議生效後,依照WTO慣例規定,未來若要重新協商,只能比目前的規定更開放,不能往回走。(因為對岸不可能與我們簽,有國與國談判色彩的「爭端解決協議」,所以簽了之後我們就不可能撤銷。)

 

四、411中正一分局事件中,分局長方仰寧(前國策顧問黃越綏陪同)「道歉」的真實意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BCZa7aGgA

即使情勢險峻,

但我們社會的成熟度,令人震撼與動容。

 

五、「良心拒絕」的證成

2014年,4,22-4,30

林義雄禁食,核四停建封存。

 

六、香港特首民選的困境,在於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的「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1.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4831日決議,香港特首選舉自2017年起可由普選產生,候選人須獲提名委員會半數支持,不經公民提名並以二至三名候選人為限,且明定「愛國愛港」為候選人基本條件。

2.香港雨傘運動爭取真普選,從2014, 9,26—12,15,最終無法達成理想。其代表歌曲為「海闊天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U3vM953Z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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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51頁的協議內容,曾在上課時說,「這是打從我識字以來,影響台灣未來最為深遠的公共政策。」

而關於香港雨傘運動,則是認為「從未有一次香港所面臨的困境,與台灣的未來如此息息相關。」當時鄧小平設計的一國兩制,不僅是為香港量身定做,未來也將要適用於台灣。

中國與香港,在2003年簽的CEPA,英文全稱是

Close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而我們與中國,在2010年簽的ECFA,英文全稱是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安排」Arrangement與「協定」Agreement,感覺沒甚麼差異,可是真的差很多。

CEPA中,因為是「安排」,所以排除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由國內性質的「指導委員會」解決可能爭端。

而在ECFA中,雖然是「協定」,但我們現在的政府,卻遲遲不啟動談判,無視ECFA第十條規定,要在六個月內,盡速達成「爭端解決協議」的雙方承諾。

 

八、兩岸關係,我們應該主動出擊。

T. S. Eliot曾說,「讀者也會像演員那樣怯場。」一直以來,我們對兩岸關係,一樣也是「怯場」。

對岸的軍事飛彈威脅,以及經濟利誘,我們似乎一直都採取守勢。

但經過318學運之後的台灣,

如此之民主自由,以及多元開放的「普世價值語言」,

我們為什麼不能,進一步向對岸主動出擊?

我的意思是,能不能自信一點向對方說:

我們可以這樣50萬人上街頭,秩序井然表達訴求,你們可以嗎?你們可以釋放推動中國自由民主,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劉曉波嗎?你們可以有真正實力的在野黨,然後政黨輪替嗎?

顯然,我們年輕人,經過318學運之後,已經不再怯場。年輕人的行動充分顯示,他們要掌握自己的未來命運,並且成功地影響著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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